一、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初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国内高层次人才:我国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A类人才、海外B类人才、海外C类人才
二、人才奖励标准
我国领军人才:300万元
海外A类人才:30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200万元
海外B类人才:200万元
后备级人才:160万
海外C类人才:160万
说明: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
三、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在次月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四、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终止发放。
五、政策说明
(一)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领奖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扣减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三)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已领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可按新标准补差。
(四)高层次人才类别和等级变更的,可按新类别、新等级奖励补贴标准予以发放,但应扣除原类别、原等级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购房补贴。
(五)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能同时申请奖励补贴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六)外地转入我市的“千人计划”人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